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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避坑系列药品物品要分清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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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15日讯(记者寇亚群江学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五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国山东网、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广大网友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注意避“坑”,保护好自己的消费合法权益。

年3月24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印制的宣传名片在销售经营中散发给患有痔疮的消费者。该名片的宣传内容有:某痔疮研究院沂源分院,“痔”在必除解决后“股”之忧,不打针不吃药。本研究院已成功突破内痔、外痔、混合痔、环形痔、肛裂、肛门周围脓肿、便秘、便血,以及外用药及口服药不愈的,手术复发的,久治不愈的痔疮难题等内容。当事人向痔疮患者推荐食品时,使用突破痔疮治疗难题、解决疾病之扰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印制、分发上述宣传名片时未向制作者索要收款凭证,已经记不清支付的相关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元,上缴国库。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向该经营部下达行*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履行了行*处罚决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当事人为了促销薏苡仁金银花压片糖果食品,向痔疮患者推荐该食品时,使用“突破痔疮治疗难题、解决疾病之扰”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年4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元。

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孟燕律师告诉记者: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广告发布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国家对这方面管控力度较大。建议医疗机构在宣传广告合规管理中,要做到严格依法,避开违法情形,构建起完善的广告管理体系,尽可能降低违法风险、减少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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